安徽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来源:okooo电脑版首页    发布时间:2023-11-18 18:31:23
安徽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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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运作机制,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据《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应根据法律和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办法(细则),明确其组织制度、职权内容和工作制度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将其纳入本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企业应在开业一年内建立并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二者在性质、任务、职权等方面没有区别,职工代表大会在具体工作制度方面增加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等内容。企业根据规模大小、管理方式等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工会委员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企业行政管理方与工会委员会协商一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换届理由和延期时间应当告知全体职工,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1)与工会委员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办法(细则),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体系;会同工会委员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3)与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审查监督事项的方案或草案;与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候选人或民主评议的人员;

  (4)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

  (5)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证,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3)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4)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5)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活动;

  (6)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征求职工代表的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职工学习法律和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的素质,鼓励职工就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企业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凡对所属基层单位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干部任免、薪酬福利、人力资源等方面拥有管控权的集团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保证职工通过集团企业和基层单位等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子(分)公司、分厂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建立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团企业要从自身经营决策管理权限出发,决定适应本集团企业组织架构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围绕集团发展规划、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治理结构中的民主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等方面,确定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内容。

  集团企业下属的子(分)公司、分厂、分院(校)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集团企业的要求和本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实际,确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事项,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下属单位具有指导、规范、管控和制约作用。下属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履行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下级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不能与上级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相冲突。

  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起草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经与企业协商后确定(成立了筹备领导机构的由其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审批。方案应包括会议议题、会期、议程、大会主席团的组成、提案征集、文件材料的准备以及大会其他筹备事项。

  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可成立企业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筹备工作重要事项。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非首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换届,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牵头完成各项大会筹备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小组)是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执行专门任务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机构。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应由5至9名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群众威信较高的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承办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1.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主要是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职权服务。成员构成应积极吸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规章制度委员会(小组):主要是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通过重要规章制度的职权服务。涉及工资、资金、劳动保护等问题。成员构成应吸收一些懂得劳动政策和法律常识的职工代表参加;

  3.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主要是完成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征集、提案审理、提案立案、提案反馈、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4.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主要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的职权服务,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决议的落实;

  5.监督评议委员会(小组):主要为落实监督领导人员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职权服务。成员应吸收党委组织部门、行政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的职工代表参加。

  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企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工作委员会(小组)。

  1.企业工会委员会拟定组建专门委员会(小组)及确定其组成人员的具体方案;

  3.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正式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候选人名单,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职工代表的名额。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一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十名;职工一千人以上不满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三十五名;职工五千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六十名。职工代表名额应当是单数。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企业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对代表名额作出相应增减。

  2.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中级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企业职能部门正职以上的领导人员。女职工代表、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的残疾人职工代表、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残疾人职工、劳务派遣工在本单位职工总量中所占的比例。

  3.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由所在选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车间、项目部、班组、工段、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区一般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企业工会委员会及时汇总选举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职工代表名单通过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和指定代表。企业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等应当成为职工代表候选人,并合理分配至有关选区,依法参加该选区民主选举并获得该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4.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由工会、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以及届中经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4)选举时是否存在作弊、贿选等不正当行为等。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职工代表的罢免。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对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的,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职工信任的,或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予以罢免。

  6.职工代表的补选。职工代表因罢免、岗位变动、离职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出现缺额时,企业工会委员会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组织原选区,按原比例结构补选职工代表,补选的民主程序与选举的民主程序相同,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布。

  7.组成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按照职工代表选区的行政隶属关系组成代表团(组)。职工代表团(组)长由本团(组)的职工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8.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所涉及的事项,邀请一些有关人员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或小组会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到两个月,组织职工代表围绕生产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开展提案活动。一般程序包括:

  2.企业工会委员会依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与企业行政管理方协商,初步形成议题和议案的草案;

  3.企业工会委员会将议题和议案的草案补充修改后形成正式意见,书面报同级党组织同意;

  5.企业工会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议题和议案建议稿,经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正式议题和议案。

  1.会议主持人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含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须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机构或企业工会委员就会议筹备情况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备。

  预备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为大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会议。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议程为: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主席团。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产生的程序是:企业工会委员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中级以下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表决通过后主席团正式成立。

  没有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应当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与企业行政管理方协商,在职工代表中推举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一般由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工作人员清点出席本次职代会职工代表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正式代表达到全体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正式会议一般议程如下:

  4.听取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及工会委员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大会各种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听取各代表团(组)的讨论情况,研究需要审议决定的相关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采取无记名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

  3.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等;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人选;

  5.民主评议(对象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法律和法规规定或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企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并将会议有关情况向同级党组织、上一级工会报告。

  各代表团(组)结合各自情况,讨论落实大会决议的具体举措和方案,职工代表向各自选举单位的职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企业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及时梳理、妥善保存会议筹备和召开的相关材料,包括职工代表选举的相关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等所作的会议报告,职工代表讨论和发言的记录,选举和表决的程序文件等。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涉及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企业行政管理方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临时解决涉及企业未来的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时,可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可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主席团成员、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还可以邀请党组织领导、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协商讨论解决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联席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企业改制方案一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一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能用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组织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及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开展活动情况等,指导、帮助解决开展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工会委员会汇总巡视检查情况,形成年度巡视检查总结报企业行政管理方,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工作报告中提报,接受职工代表审议监督。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实效性开展质量评估,评估内容可分为“职权履行、程序规范、决议执行、制度落实”等方面。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开展职工代表个别访谈、组织职工代表民主测评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召开党政工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审议。

  企业应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协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企业还可创新方式,采取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民主议事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本《规程》中所指“企业”,主要是指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私营、港澳台投资、外商投资等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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